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告
2003年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4年6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无线局域网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检测、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
<<< 上一页